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062,2022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李承憲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訴訟代理人 李中和
被 上訴人 蔡孟益



被 上訴人 孫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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