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251,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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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江虹霖
訴訟代理人 林長亨
被 告 謝偉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5月6日及19日進行轉帳時,不慎於上開日期均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7,000元,共計1萬4,00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轉帳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3、15頁),經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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