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61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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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 告 張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貳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8時47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與新五路2段路口,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 號營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安全距離之過失而追撞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5,500元(含工資23,800元、材料費用31,7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駕照、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則到庭對於所駕車輛確實有自後碰到系爭車輛乙節不加爭執,雖另辯稱:當時是因為前面的車子突然停下來,我車子才會撞到,碰撞的情形像一般停車撞到的樣子,員警來處理的時候從外觀上看也找不到受損點,開車的人也知道車子沒有損害,只是碰到後保桿,我是碰到正後方,警方的採證照片沒有受損點,從警方所製作的彩色照片我不清楚造成的傷害是什麼情形等情。

惟查:被告於事故後處理員警詢問時陳稱:「我從新五路二段要左轉往中興路三段時,於中興新五路口等待左轉,起步時追撞前方車輛,我當時車速約為5公里,我車沒有損傷。」

等情,此有被告簽名其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參;

復參諸原告提出之修車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及車損照片,可知系爭車輛後保桿相關位置受有損害情形,此等損害情形並經系爭車輛駕駛人鄭雅慧於事故後處理員警詢時陳稱:「我當時於新五路二段往中興路三段左轉,我於左轉待轉區停等中,對方車輔從我後方追撞我車,當時我時速為0公里,車輛後保桿損傷。」

等情明確,亦核與現場處理員警所拍攝之系爭車輛彩色車損照片所示之後保桿有凹痕等受損情況大致相符,足見系爭車輛確實因本件事故受有損害,原告所提修車估價單所載之維修金額亦無不甚合理,且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迄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僅以空言抗辯未造成損害,自不足採信,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二、折舊額計算式:查系爭車輛係於107年3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9年7月20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4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55,500元(含工資23,800元、材料費用31,700元),有修車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

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

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2年5月計,則其修復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0,681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34,481元(計算式:23,800元+10,681元=34,481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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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700×0.369=11,69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700-11,697=20,003第2年折舊值 20,003×0.369=7,3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003-7,381=12,622第3年折舊值 12,622×0.369×(5/12)=1,941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622-1,941=1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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