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68,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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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嘉豪


被 告 陳弘曄


原告與被告陳弘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居所地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同年2月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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