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786,2022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7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金文琪
施庠楠
被 告 陳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100,000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等件為證。

被告對此固不爭執,惟以:目前仍在監執行,無法直接償還等語置辯。

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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