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陳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