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2084,2022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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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宜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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