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2097,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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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王柏茹
被 告 陳貽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21元,及其中新臺幣22,968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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