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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327號
上訴人 徐宏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恩萍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下同)3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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