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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黃柏誠
被 告 吳宇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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