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2496,2022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96號
原 告 林吉欽



被 告 楊峻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11年2月14日,將7萬元借給被告,被告確實收到該金額之現金後,表示將於111年2月17日歸還,但從被告承諾歸還日起,即以各種理由藉故拖延,最後避不見面,拒絕聯絡迄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歸還相關款項。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調取被告帳戶基本資料,堪信為真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6月28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