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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507號
原 告 黃唐榮擇
被 告 廖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成立之Messenger合意請求被告退還訂金,查被告起訴時住所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轄區。
又本院前對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為送達,經郵務人員以「遷移」為由退回本院,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
是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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