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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53號
原 告 潘昇祥
被 告 許鴻翔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1日宣判。
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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