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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宋誠耘
被 告 周鈺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649元,及其中38,021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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