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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徐慧萍
被 告 吳羽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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