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2790,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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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楊彥勳
被 告 許文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55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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