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3073,2023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07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被 告 王洛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55元,」之記載,及「理由要旨」欄中關於「尚分別積欠新臺幣(下同)6,920元、6,945元未為清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65元,」及「尚分別積欠新臺幣(下同)6,920元、9,645元未為清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