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3108,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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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健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與共同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73元及其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6,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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