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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4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郭沐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6,667元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貸款申請書暨聲明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9至17頁),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已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其所辯,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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