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3614,2023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吳少龍(即吳少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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