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4044,2023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044號
原 告 許泓翔
被 告 吳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貳拾肆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折舊額計算式及營業損失之說明:

一、修復費用部分: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查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民國108年10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11年7月5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8月又2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車輛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2年9月計算。

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營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新臺幣(下同)12,870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2,730元(計算式如附表)。

是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2,730元,加計其他無須折舊之鈑金費用1,896元、塗裝費用5,024元,共計9,650元(計算式:2,730元+1,896元+5,024元=9,65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營業損失部分: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作為營業使用,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1,514元,因本件事故致受有1日修復期間不能營業之損失計1,514元等情,據其提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服務廠維修單及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證明書各乙份為證,參照上開證明書所示,新北市2000CC以上計程車小客車每車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1,514元,而系爭車輛排氣量為2487CC,有行車執照存卷可參,是原告請求營業損失1,514元(計算式:1,514元×1日=1,514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164元(計算式:9,650元+1,514元=11,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870×0.438=5,6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870-5,637=7,233第2年折舊值 7,233×0.438=3,16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233-3,168=4,065
第2年9月折舊值 4,065×0.438×(9/12)=1,335第2年9月折舊後價值 4,065-1,335=2,73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