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4181,2023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1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88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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