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4199,2023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19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劉一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