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4222,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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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2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天翔
被 告 李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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