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24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黃智華
鄭宇辰
被 告 顏巧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