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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28號
原 告 盛子軒
被 告 王莆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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