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2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 告 丁玥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設籍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