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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37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陳耀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原起訴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減縮後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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