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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388號
原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揚薩爾茲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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