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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33號
原 告 何雅惠
被 告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9,954元,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此有其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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