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541,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4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陳永健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吳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20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