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548,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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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黃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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