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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7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游碩筑
被 告 闕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重小字第7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7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之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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