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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740號
原 告 簡麗珠
被 告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3月10日對原告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救字第4號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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