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7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勳
陳鵬宇
被 告 郭明蕙
法定代理人 郭清煌
洪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