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李曜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八里區,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