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建小,20,2023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政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