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建簡,104,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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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蔡金排即尚新工程行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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