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建簡,1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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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接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逸璋
法定代理人 陳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金貴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被告應陳報本件兩造有無另簽訂書面契約,並提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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