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建簡,116,2024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陳瑞鵬

陳皇棋
陳國慶
訴訟代理人 呂倩玉
被 告 陳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