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陳瑞鵬
陳皇棋
陳國慶
訴訟代理人 呂倩玉
被 告 陳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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