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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蔡阿雪
訴訟代理人 鍾宜蓁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被 告 林正宗
被 告 吳士和
被 告 劉彩鳳
被 告 賴美蘭
被 告 鄭敏惠
被 告 江碧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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