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建簡,23,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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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麗艷
被 告 林聖傑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國外公示送達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應徵收之裁判費,原告復未繳納裁判費,故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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