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26號
原 告 博愛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和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誠發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併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確認被告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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