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3號
原 告 黃高寶桂
訴訟代理人 黃肇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芳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併請提出被告李欣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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