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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杜世坤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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