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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莊筱蘭
相 對 人 莊學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小字第3805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又聲請人主張之本案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知悉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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