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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琪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素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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