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196,202212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本平

陳絹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德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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