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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洪碧素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何佳蓉
追加被告 王金女
訴訟代理人 葉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房屋前空地上,如附件二紅圈範圍所示之鐵皮遮雨棚拆除,並將損壞之建物外牆面修復後返還予原告。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系爭鐵皮遮於棚占用系爭土地範圍之價額及外牆修復估價費用估定之,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就系爭遮雨棚占用土地之面積進行測量,占用系爭泰山區貴和段60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0.27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900元(本院卷第55頁),另依原告所提出之外牆修復費用估價單所列暫估修復金額為2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778,953元(計算式:【10.27㎡×73,900元/㎡=758,953元】+20,000=778,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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