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681,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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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90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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